眾所皆知,澳洲法律非常注重誠信。尤其是在簽證申請中,如果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虛假或誤導性信息,將觸碰到移民局不能容忍的底線。一經查實,最終將被移民局以4020條款為依據拒簽,並有至少3年將無法申請澳洲簽證。那麼,什麼是4020條款呢?
4020條款(Public Interest Criterion 4020)指的是申請人在進行簽證申請時,不能提供任何虛假的申請材料和信息,不能將虛假或者帶有誤導性的文件或信息提交給簽證官,行政上訴審裁處,聯邦醫療官,或者其他相關職業評估機構。
其目的是為了杜絕和嚴懲在簽證申請過程中提交虛假材料和信息的現象。是目前澳洲簽證審批中後果最為嚴重的一種拒簽。
與虛假文件和錯誤或誤導性信息有關的欺詐行為:4020(1);
申請人向移民局證明自己的真實身份:4020(2)。
如果只是一般性的技術性疏忽或遺漏,而並沒有上升到欺詐的程度,則還有機會予以彌補,通過持牌移民代理Migration Agent幫申請人做出解釋或提交文件或信息修改,可以有機會避免拒簽。但如果移民局認為申請人存在詐欺行為,經調查證實該申請人所遞交的材料或信息是偽造的或虛假的,則簽證申請會被拒簽,並對今後的簽證申請產生嚴重影響。
虛假護照、身份證;
偽造學歷、工作經歷;
虛假結婚、離婚證書,或偽造家庭成員關係;
隱瞞犯罪記錄;
隱瞞之前的澳洲簽證申請史,或之前的澳洲入境史;
隱瞞之前用過的姓名;
文件頒發的對像是申請人,但對文件內容進行了篡改或偽造…
……等等。
如果申請人提供假文件(按移民法條款97定義)或做虛假或誤導性資料,申請會遭到拒絕。
如果申請人之前一個申請因為違法4020條款被拒絕,並且如果他的第二個申請在移民局做決定時,距離第一個申請被拒絕的時間還不到三年,他的第二個申請不會得到批准。
如果申請人第一個申請因為4020問題被拒絕,4020條款將會禁止他在3年內遞交第二個申請。
簡單來說,拒簽後,3年內不能再申請澳洲簽證。而且該條款適用於主副申請人。也就是說,如果副申請人違反了4020條款,主申請人3年內也不能再帶附申請人申請。
如果申請人被移民局以4020條款拒簽了
該怎麼辦
移民局也會考慮是否存在豁免豁免4020條款的理由,即簽證官需要決定是否有以下情況存在:
令人信服compelling circumstances的,影響澳洲利益的情況;
影響澳洲公民,澳洲永久居民或符合條件的新西蘭公民利益的並存在令人震驚的同情或令人信服的情況(compassionate or compelling circumstances)。
一旦因為違反4020條款而被拒簽,並非無法挽回。申請人需要立即與持牌移民代理Migration Agent取得聯繫,根據簽證申請的實際真實情況來進行AAT上訴挽回簽證。或者,簽證申請人在因為違反4020條款而被拒簽後的3年內無法申請其他澳洲簽證。持牌移民代理Migration Agent可以幫助申請人申請豁免4020條款,從而讓申請人可以合法在3年內申請獲得其他澳洲簽證。
作為專業的Migration Agent,我們會建議客戶從根源上避免這種情況發生。諮詢專業的持牌移民代理Migration Agent為您代理,充分準備和審核申請材料,完整無誤的提交申請至移民局後,將大大降低您申請拒簽風險,確保申請一次成功,幫您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及損失。